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