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将抽样检测结果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由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推销指定的燃气器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