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