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