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