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废止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