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适应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需要;贫困乡镇应当建立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根据扶贫开发任务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贫困村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