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的沟通和合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