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的沟通和合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扶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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