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由帮扶单位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需要确定用途。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