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