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做到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核算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扶贫开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残联等部门或者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扶贫政策,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程序上报审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