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五章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一) 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和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二)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 扶贫贷款贴息和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四) 扶贫对象培训和资助、扶贫工作人员培训;(五) 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六) 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七) 其他与扶贫开发相关的支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