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四条有效对到贫困地区兴办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的扶贫开发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贫困人口脱贫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资金补助、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