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贫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开展扶贫开发项目合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