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条有效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