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捐款捐物,开展助教、助医、助学、助残等扶贫公益活动。鼓励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