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捐资助贫,通过订单采购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科技承包和技术推广等方式参与扶贫开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