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三章 政府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建立健全重点景区与贫困村、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发挥旅游景区的辐射作用。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意愿,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林权、房屋资产入股或者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量化为贫困村、贫困户的股金等方式入股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享受景区门票、停车场等经营收益分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