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通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咨询、安全保障等服务体系,改善贫困地区旅游发展环境和发展能力;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开展乡村旅游经营者、能工巧匠传承人、导游、乡土文化讲解员、创新人才等各类实用人才培训和乡村旅游扶贫公益宣传。

创新旅游扶贫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省、市州人民政府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旅游扶贫项目建设。

实行旅游扶贫奖励和扶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带动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的旅游经营者给予一定奖励;对到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录用有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的旅游经营者和自主开展乡村旅游的贫困户给予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其他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