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脱贫目标,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要求,根据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障基本、规划引领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地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开发地区的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稳定脱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