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扶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扶贫对象在扶贫开发活动中的发展权、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扶贫对象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参与到扶贫开发活动中,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