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维修、改造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的;(二)擅自改变台儿庄古城核心区内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的;(三)对台儿庄古城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损毁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