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内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或者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不一致的,由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