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台儿庄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设定重点控制区、过渡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一)重点控制区为台儿庄古城城墙向西延伸一百五十米,向北至金光路,向东至东顺路的区域,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九至十二米;

(二)过渡控制区为重点控制区外延西至运河大道、北至长安路、东至鸿运路的区域,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十八至二十四米;

(三)一般控制区为过渡控制区外延西至广进路、北至中心路,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限高为三十六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