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不得擅自改变。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应当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相一致,禁止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