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不得擅自改变。

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应当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相一致,禁止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