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工作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对人民调解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水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