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工作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各项费用落实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