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调解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