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