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理范围的除外。

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