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第三十五条有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