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