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或者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