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第三十一条有效经调解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无履行义务或者义务已即时履行的纠纷,可以不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人民调解员将协议内容等调解情况记录在案。但当事人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