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请调解、委托调解的纠纷,应当在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商请方、委托方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