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