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