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提供真实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秩序;(三)尊重人民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