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人民调解员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