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调解纠纷应当及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