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协助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的人或者有一定名望的人协助调解。必要时可以向相关专家咨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