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