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三章 人民调解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的不得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