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民间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