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基层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调解工作室。

调解工作室应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