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十四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基层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工作室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公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应当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