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