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