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