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假冒专利案件需要异地专利执法人员参与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统一指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