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个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查处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5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