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已经实行有偿出让的,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需要继续实行有偿出让或者以有偿出让方式新增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增无偿使用出租汽车客运运力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