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已修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通过许可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期限为四到八年,具体期限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