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流量、交通结构、出行需求等因素。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